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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公示对顺河区美芝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22 15:26: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汴顺市监处罚〔2022〕1号),涉及顺河区美芝饭店。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2〕1号

当事人:顺河区美芝饭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203MA445Y841F;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于美芝;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注册日期:2017年07月14日;

经营住所:顺河区劳动路皇家花韵16号楼一层103号。

2021年11月2日,本局收到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CJC-SP2109070038)。该报告显示,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于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当日使用的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异议申请。本局于2021年 11月1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从顺河区劳动路农贸市场购进姜共3公斤,单价8元/公斤,货值金额24元。2021年9月27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1年9月18日购进的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1月2日,本局收到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ZCJC-SPSP210907003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该批次姜已经使用完毕,全部用于制作食品。由于当事人制作食品时将该批次姜为作料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采购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未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姜的进货发票、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我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及使用不合格姜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姜制作食品的事实;

5、抽检单据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使用的姜抽检的事实;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姜不合格的事实;

7、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

9、当事人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使用不合格姜制作食品及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年1月7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货值金额较小,不足3000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的违法情形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应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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