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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杭州市虚假违法广告案例(第二期)

2022-03-17 11:42: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媒体广告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商业营销、护苗助老、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房地产等领域广告违法行为查处专项行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322件,罚没款总计1628.94万元。现对2021年度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望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请广大消费者加强甄别防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广告行为。

案例集锦

1.杭州东方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及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悦美美容微整形与饿了么等网络平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其中含有“杭州东方整形 正品肉毒素 安心省心放心”“唯一经CFDA批准的国产肉毒素品牌”等内容,并利用患者整形前后对比的形象证明其肋软骨隆鼻手术和光纤溶脂手术等服务项目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10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10000元。

2.杭州萧山森山商贸有限公司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好易购电视节目宣传其铁皮石斛产品,其中含有将保健食品与药品进行比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而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等内容,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时段投放的同一内容的违法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项、第五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10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30000元。

3.杭州现代科技专修学校教育培训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其自建网站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并在百度平台推广。其发布的“杭州之江中复部分学生总成绩及单课成绩提升名单”中含有多个学生的姓名、单课成绩、复读后中考分数”单课成绩、“提高分数”等内容,在“如何保证中考复读学生成绩提高”的宣传中含有“从目前历年的中考复读后成绩数据来看,提分概率在95%—98%,提分范围从60分到120分不等,数据非常美丽,用事实说话,所以没有实力的学校是做不到这样的成果”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明示教育培训效果、利用受益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1年8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71000元。

4.杭州恒和蕾束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折页广告等形式推销其开发的房产,未标明核准地名,且多次出现“别墅”“联排别墅”等字样,但其建设用地规划项目为“复式公寓”,房产预售证预售商品房类别为“普通住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广告时不准确、清楚、明白表示商品的性能、属性和房地产广告不显著标明标准地名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7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5.杭州潘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宣传“100%哈佛麻省理工外教”“100%丰富英语教学经验 只选用具备丰富少儿英语教学经验的优质外教”“HSA甄选哈佛外教 平均每1000名哈佛外教仅有3名能通过爱课的筛选”,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实以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8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6.杭州如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普通服务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自营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及多个头部行业微信公众号上投放上百条广告,宣传“只要办理了如程的会员卡,会员有效期内如程平台上所有的民宿酒店都可以免费住”。其之后推出“专区房源”业务,原会员制免费入住模式改为部分房源需要缴纳下一年会费才能入住,但仍持续宣传平台内所有房源会员均可免费入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9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7.杭州翼牛科技有限公司培训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群、自有及他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我把闲鱼当副业,一年挣了一套房:你看不起的行业,往往最赚钱!》《我靠视频号五个月全款买房,你看不起的行业,往往最赚钱!》等服务推广文章,虚构经营者在经其培训后收入增加赚取大量利润的案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9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8.杭州锐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淘 宝直播间推广黑米粥和益生菌粉固体饮料时宣称“黑米功效:1.延缓衰老……2.控制血糖……3.防治心脑血管疾病:黑米中含有钾、镁等矿物质,有利于控制血压,减少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 “益生菌可以提高免疫力……增加抵抗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和保健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1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广告费55350元,并处罚款110700元。 

9.杭州富阳乘光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中心放置户型宣传册,册中装修建议图将部分原规划为设备平台的区域改成生活区域进行表述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6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200元。

10.杭州口腔医院集团富阳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发布“[富阳医院]德国进口BEGO种植牙套餐 烤瓷冠 全瓷冠套餐”“[富阳医院] 儿童全口涂氟套餐 进口材料 预防蛀牙龋齿”等多则医疗广告,但未取得相关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2021年11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200元。 

11.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吸引患者、增加就诊量,在百度平台和99医院库网站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载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且有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2021年8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49051.06元。

12.桐庐迪安健检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老人公益项目!》《趁热吃出食管癌!热茶,火锅少吃为好》等百余篇文章,内含当事人的“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在多篇文章中出现疾病名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广告涉及疾病名称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10月,桐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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