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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安顺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产地墨斗鱼被罚款35000元

2022-03-16 16:06: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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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4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市监处罚〔 2022 〕第59号。

2022年2月14日,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顺平县王家关村保定安顺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20箱墨鱼仔包装箱上伪造生产销售产地墨鱼仔,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伪造生产销售墨鱼仔伪造产地。2022年2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立案后,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拍摄照片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保定安顺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单冻墨鱼仔的包装箱上生产地址为山东烟台经开区八角工业园,但单冻墨鱼仔实际是在位于顺平县王家关村的保定安顺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处生产,当事人于2021年7月23日开始生产,系生产销售伪造产地墨鱼仔。据当事人陈述,自2022年2月14日被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时,共生产520箱,每箱20公斤,每箱成本价为200元,已以每箱250元的价格销售了500箱,还剩20箱。货值金额129000元,违法所得25000元。(因当事人已建立销售记录,此数据仅以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张占宾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2. 现场拍摄照片两张 ,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伪造生产地的违法事实认可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2年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顺市监听告字[2022]15-5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保定安顺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单冻墨鱼仔包装箱伪造生产销售产地墨鱼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已构成生产销售伪造产地墨鱼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参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在罚款幅度内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款项。法律、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没收单冻墨鱼仔20箱;

2、罚款35000元,合计6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顺平县支行,地址:顺平县永平路,收款人名称:顺平县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局,账号:100136908450018888)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05210003-15  

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2022年3月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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