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5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罚字〔2022〕520号),涉及永福县十六孔蜂窝煤厂。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罚字〔2022〕520号
当事人:永福县十六孔蜂窝煤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5L9R1E95(1-1)
经营场所:永福县永福镇向阳路48号(元老水泥厂院内)
经营者:吕国祥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经营范围:蜂窝煤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9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民用蜂窝煤(规格型号:蜂窝煤2号)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所抽样品的发热量、氟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4170-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果判定:监督抽查不合格。2021年12月7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1-03CC09008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3503-1、GXJD20213503-2),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局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立案调查,2021年12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月6日对当事人吕国祥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生产了民用蜂窝煤(规格型号:蜂窝煤2号)800块,抽样单位抽样检验了1块,剩余(包括1块备样品)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80元,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检验报告》(No:2021-03CC09008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3503-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000100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桂监通字(2021)第0003594)的原件各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3503-1)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吕国祥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
证据(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民用蜂窝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3.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没款合计68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