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13日下午,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楚门分局接110警情应急联动,报案人称其男友张某在玉环新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宿,在洗浴过程中淋浴房玻璃炸裂导致其受伤,要求酒店赔偿无果,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求助。
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被诉方经营场所,并现场联系了当事人张某了解情况。张某称其来玉环当地出差,于2021年4月12日入住被诉方酒店房间,4月13日上午在被诉方酒店房间淋浴房洗浴时,淋浴房突然炸裂,玻璃碎片将其手脚多处划伤,遂直接就近前往医院进行包扎。经治疗后无大碍,遂向被诉方要求赔偿,酒店也同意退还住宿费,并愿意支付医疗费用,但双方在误工费上存在争议,张某提出,因被诉方淋浴房炸裂,导致其返程延误,按照其出差500元/天标准,要求被诉方赔偿500元误工费。被诉方表示其500元/天的标准没有依据,拒绝赔偿,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在详细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后,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分别调解,针对投诉人,要求投诉人提供其单位的工资流水,以证明其误工费依据,投诉人表示,其500元/天的依据,是按照其出差为当地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用,由被服务企业承担,而非其用人单位承担。对此工作人员表示不予认可,耐心向其解释关于误工费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投诉人也认可了工作人员意见,按照其每月工资/每月工作日的方法进行计算。针对被诉方,工作人员也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诉方也愿意赔付投诉人合理的误工费用。经工作人员沟通,双方达成一致,由被诉方退还投诉人610元(含住宿费、医药费及误工费),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该赔偿误工费及金额确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因被诉方提供的住宿服务造成了投诉人人身伤害,被诉方理应赔偿投诉人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解释:“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显然投诉人提出的由被服务企业承担的出差费用不应作为计算标准。(李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