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2021年4月,在天津市宝坻区长江农资经营部购买除草剂一袋。王先生在购买后立即使用,十天左右发现麦苗受损,大面积不生长。发现异常情况后,王先生仔细查看其所购买除草剂,发现在购买时已经为过期商品。王先生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投诉至天津宝坻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调节过程及结果
天津宝坻区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投诉,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宝坻区长江农资经营部,经核查,王先生所述情况属实。宝坻区长江农资经营部承认销售给王先生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除草剂,原因是销售除草剂时未注意到标注的生产日期。经调解,对受损麦田预估收益进行测算后,长江农资经营部给予王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2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生产日期。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除草剂过期,属于销售失效商品,导致消费者经济受损,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天津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