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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协2021年十件典型案例(九)|凤凰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

2022-03-16 10:28:41 天津市消协

案例(九)

案情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于2018年12月2日在天津经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凤凰牌锂电助力车,2021年3月充电时电池自燃。与商家联系,对方称其所购电动车电池已经超过1年保质期,不再负责。张先生不认可,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投诉到天津西青区消费者协会。

调节过程及结果

天津西青区消协受理了张先生投诉,工作人员联系核实了解情况,进行电话调解。张先生购买电动车后,电池一直正常使用,没有维修过。经营者表示,张先生所购电动车电池已出一年质保期,但是对消费者的损失表示同情,也愿意基于消费者实际生活情况给予照顾。经调解,经营者与张先生达成和解,向张先生赔偿损失1899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协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电池是电动自行车上的动力来源,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在充电过程中引起燃烧的危险。本案中,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充电时发生燃烧,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来源: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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