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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保委系统2021年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2022-03-15 17:55: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1.教培机构关门退款维权案

2021年11月起,合肥市瑶海区消保委陆续收到有关“某教育培训学校关门不退剩余课时费”的投诉10余起,涉诉金额高达20余万元。接到投诉后,瑶海区消保委七里站分会工作人员对该培训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已处于停业状态。随即调取该培训机构营业执照、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多次联系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要求其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在规定限期内解决所欠课时费问题。截至2021年11月22日,该培训机构已将全部剩余课时费清退完毕,共为消费者退款210000元。

2.制售假酒公益诉讼案

2019年下半年,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向张某学习假冒注册商标酒制作,并在张某处购买了设备。同时,租用边某的仓库作为制作储存假酒的场地。陈某甲通过张某在龚某和徐某处多次购买假冒包材和空瓶。将在淘 宝和拼 多 多上购买的低价散装白酒罐装后包装成品牌白酒,销售给邓某。邓某将从陈某及其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品牌白酒对外销售。

2020年7月8日,寿县人民检察院向淮南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出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函,经市消保委向省消保委报告及会同律师专家调研会谈,省消保委决定对陈某等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由淮南市消保委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2020年10月23日,市中院对陈某等人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做出刑事判决。2021年3月18日,市中院做出民事判决:被告陈某等6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消保委主张的3倍惩罚性赔偿共计335430元,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3.商品房虚假优惠维权案

2021年1月26日,宣城市郎溪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杨某等人的投诉反映:2019年1月至3月约100多户在某楼盘购房时,开发商以电商费的名义收取每户15000元可享受95折优惠,但在合同上没有说明用途,最后也没有抵扣房款。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该群体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开发商在向房管局报备的内容及售楼部现场图片上的明码公示牌显示都未标注相关优惠信息,已收取了188户购房者电商团购费。最终经调解,开发商退还了87户购房者电商团购费1305000元,其他101户已全部联系过等待认领,未退还款由郎溪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保管。

4.直播抢购维权案

2021年7月17日,六安市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直播带货”间抢购了两床秒杀价牛皮席,可当消费者到店提货时,却被告知无法供货,遂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市消保委在接到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回放当日直播间视频,发现商家当日直播优惠价为3999元。全程并未宣传该商品价格为198元,但在订单结算页面价格标为198元,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最终经调解,消费者取消1笔订单,商家退款198元;另一笔订单消费者以实际付款额198元去商场领取一床牛皮席。

5.培训退款维权案

2020年上半年,消费者许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公务员培训协议班,花费两万余元,协议注明考试不过全额退款。消费者后因考试未过要求退款,经申请,款项应在2021年1月8号退还,但商家多次拖延。消费者遂向宣州区消保委投诉。宣州区消保委鳌峰分会接诉后,核实情况,要求商家依法履行合同退款约定。最终,商家退还全部款项28800元。

6.宴席引发身体不适维权案

2021年3月30日,滁州市经开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窦某反映,其 3月28日在某酒店办宴席,宴席后数十名亲友相继反映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及疾控中心采样检测为食用伴有诺如病毒食物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随后,经开区消保委联合市疾控中心对消费者进行诺如病毒产生原因、症状及预防等情况进行科普;调解中发现消费者赴宴亲友不良反应的产生与该商家存在一定关联,商家理应承担责任。最终经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商家补偿消费者宴席费及其亲友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

7.隐瞒商品房真实信息维权案

2021年8月8日,消费者王某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拟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住房,已签订认购书并交付20000元订金。后消费者发现,认购书上小区名称与目前的实际名称存在出入,且销售人员承诺的小区所在的初中学区也与实际不符。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商品房真实信息的问题,要求退回全部订金未果。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回20000元订金。

8.诉前调解维权案

2021年9月27日,宿州砀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之一,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事讼诉案件【(2021)皖1321民诉前调2590号案件】。2021年9月12日,原告张某至被告王某所经营的烤肉店就餐,用餐途中发现菜品中有虫子,引起极度不适,随即用手机录像取证后,告知被告店方并询问处理方案,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并因语言冲突产生矛盾。随后原告因此事投诉至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也未达成和解。最终原告张某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砀山县人民法院接到该案件后,分析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遂委托砀山县消保委采取诉前协助方式进行调解。砀山县消保委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该案件法律关系清楚、证据充分、存在调解的基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餐饮店老板王某退还原告当天全部消费金额138元,并支付张某500元补偿费用,共计638元。

(来源:安徽消保委)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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