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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发布2021年度维权十大案例(一)

2022-03-14 22:38: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希望引起更多消费者的重视和关注,广泛宣传健康科学消费理念,倡导安全文明消费行为,不断扩大漳州市消费维权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案例一

新买空调不制冷 “三包规定”要退货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5日,漳州市龙海区消费者周先生以1600多元的价款向龙海区某家电经营部购买一台某品牌挂式空调,经营者送货上门安装后交付消费者使用。当天,消费者使用中发现空调不制冷,找到经营者,商家的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后称空调设安装好,引起不制冷。但是通过重新安装,依然不制冷,后经售后维修人员检查发现该空调铜管内胆破裂,引起漏水不制冷。消费者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却遭到经营者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之下,消费者拨通了12315投诉电话。

处理过程及结果

龙海区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台接诉后,经深入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家用空调器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内,应当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规定实行售后三包服务。经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经营者当场为消费者办理问题空调退货手续,退还消费者购物款。

案例评析

1995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局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规定”,该规定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包括本案诉争商品——家用空调器,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按照“三包规定”处理相关争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经营者销售的空调机安装当天就出现了不制冷,经售后检测发现空调铜管内胆破裂,引起漏水不制冷,属于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情形,经营者应当按照“三包规定”和消费者要求给予退货。

龙海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二

耳机质量纠纷,怎能只换不退

案情简介

消费者林女士2021年2月2日致电12315投诉,称其1月27日在漳州芗城区某品牌手机授权店购买耳机89元,次日就出现问题不能使用,经售后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商家称只能换货,其认为不合理要求退货,请求12315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芗城区市场监管局12315服务台接诉后,电话与双方联系,确认投诉人所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予以退货处理,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调解之初,商家认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手机三包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林女士购买的耳机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予以更换,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退货。

执法人员向商家解释,“手机三包规定”规定提及的“外接有线耳机”,是手机的专属附件。诉争的耳机不同于上述手机专属附件,是作为完整商品独立对外销售,不能适用“手机三包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七日内要求退货。经过普法宣传,商家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准确的理解,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

芗城区市场监管局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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