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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阳市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14 21:54: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课外培训、购买商品房、预付款消费、装修、美容、食品……过去一年,您在哪些领域遭遇过消费问题,如何维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四川资阳市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消费者能从中借鉴维权知识和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消费者装修玻璃窗户质量安全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6日,消费者张女士向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投诉称:本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某金属门窗经营部订做价值1.6万元的玻璃窗户,厂家表示用的“川料”比“广东料”好,但经成品比对,发现比邻居家同价格的玻璃更薄,且用手触碰还发生晃动,所以怀疑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张女士要求商家加厚玻璃,双方协商无果。

【证据情况】仅有玻璃窗户成品和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对消费者的玻璃窗户质量安全投诉,商家无异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本投诉的调解以《消法》为出发点。

【案件处理】该投诉主要是质量和安全纠纷,玻璃的质量好坏一时难以分辨是难点,但玻璃晃动是肉眼可辨,若争议无法达成共识,将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判定。经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经营者态度转变,愿意以调解方式处理本纠纷。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为单面8mm厚度的玻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2

消费者培训“概不退款”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本人在某培训机构缴纳1440元学爵士舞,学时为12课时,由于疫情及自己身体原因,已学6课时,剩余6课时至今未学,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的学费720元,但机构以已开具发票,并且在发票上标注“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证据情况】标注“概不退款”的收据一张。

【调查情况】该培训机构未与学员签订任何协议,仅在收据上标明“概不退款”字样,收款1440元,已完成6个课时的培训,培训机构已执行一半的管理职能和教学职能,消费者因自身及疫情原因,不适合再进行爵士舞培训。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培训机构未向学员签订任何协议,仅在收据上标明“概不退款”字样,为培训机构单方面意愿,属于无效合同。

【案件处理】该投诉双方无主观故意,问题的原因是疫情影响及消费者的身体状况,难点是纠纷调解切入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经工作人员宣传,经营者认识到自己问题,愿意以调解方式处理本纠纷。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培训机构扣除已产生的必要费用后退还消费者576元。

案例3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1日,消费者高女士投诉:自己签订认购书并支付2万元定金,在城区某楼盘购买商品房一套,但因为不能按商品房销售员口头承诺获得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退房并退还订金,双方协商无果。

【证据情况】认购书及2万定金的收据等书面资料,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消费者高女士于2021年10月10日在资阳城区某楼盘看房,看中10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在向销售员表明其本人已有一套房的情况下,销售员口头承诺可以用公积金账户按揭贷款32万元,于是其按销售员的要求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2万元定金。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事宜时,工作人员告知高女士按照国家政策仅可贷款17万元。由于首付就要42万元,高女士感到经济压力大,于是高女士几次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要求退房并退还订金,但是均被拒绝。

【法律分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销售员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口头承诺与地方实际情况不符是造成本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件处理】该投诉要求终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退还定金,纠纷原因是销售员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口头承诺与地方实际情况不符,造成消费者的付款困难。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高女士订金2万元。

案例4

消费者产后恢复预付款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0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本人缴纳6000元预付款与安岳县某产后恢复中心签订了一份产后打造计划,因该店已更换老板,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无果。

【证据情况】预付款收据和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2021年1月,消费者王女士与安岳县某产后恢复中心签订产后打造计划一份,先前已完成了产后恢复合约项目,后需进一步打造并赠送13项目,消费者缴纳了6000元预付款作为诚意金。王女士外出打工回来后准备继续做完恢复项目,被告知该店已换了老板,找到原来的老板李某要求全额退款6000元,李某称“自己是与人合伙经营,只能退本人的3000元,其他的我不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该中心负责人登记的就是李某。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属于未按合同履行约定。

【案件处理】该投诉的难点是经营者已发生变更,但原经营者能得到确认。经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经营者表示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本纠纷,最终经营者李某退还消费者王女士现金6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5

消费者购买奶粉加倍赔偿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日,消费者兰女士投诉称:本人付款1890元在城区某品牌奶粉店通过手机扫码下单购买该婴幼儿二段奶粉8听,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状况,要求5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果。

【证据情况】手机扫码下单保留信息和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2021年6月22日,消费者兰女士在该品牌奶粉店通过手机扫码下单,给自己的小宝宝购买该品牌二段奶粉8听,共支付现金1890元,由于当时店上没有现货,店员告诉消费者等货到后会通知她来拿。一周后,该店营业员通知消费者奶粉到货,7月5日,兰女士到店领取了所购奶粉,并开始给小宝宝喂食。但兰女士的小宝宝在食用所购奶粉后不久,就开始出现哭闹、拉肚子等异常状况,先后多次到诊所检查诊疗,但一直未找到生病原因。直到8月22日,兰女士才发现自己的孩子食用的是三段奶粉而非二段奶粉,消费者认为是奶粉店营业员配送错误,与该奶粉店产生消费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于9月2日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奶粉经营店承担所购奶粉价值5倍的赔偿责任即9450元。

该店现场监控已过期,无法调取当时消费者到奶粉店领取所购奶粉过程的现场监控,该店不能证实交付给消费者的为二段奶粉。但消费者在领取所购奶粉过程中,也没有当场仔细查验货品,回家后也没有注意产品标注的段位,造成孩子误食并产生身体异常状况,所幸在停止食用三段奶粉后异常状况消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投诉事项所涉及的奶粉不属于质量问题,且无明显证据证明经营者有欺诈故意,故消费者提出的5倍赔偿没有法理依据,消委会不予支持。

【案件处理】该投诉的难点是责任的划分,因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付商品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验货手续并保留监控、图片、发票等相关证据,为此,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工作人员多次与涉事双方进行沟通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诊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2500元。

案例6

消费者餐馆就餐摔伤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9日,消费者范女士投诉称:本人2021年2月17日(大年初六),在资阳市雁江区某羊肉汤餐馆就餐时在店内摔倒,经住院检查,确诊为胸椎12椎体骨裂,住院期间,经营者先后垫付医疗费用9000余元。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及后期康复费用等共45600元,并承担后续复查全部费用,双方协商无果。

【证据情况】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等证明材料和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店内就餐摔倒并入院治疗的事实双方都确认无误。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经营者的店内就餐并摔倒,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方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该投诉的难点是赔偿金额的确定。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都做出了妥协和让步,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餐厅方全额支付结清消费者范女士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9480元,并一次性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及后期康复费用等18960元,两项合计共28440元,并承担针对这次摔伤部位后续复查全部费用。

案例7

消费者肚脐贴质量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8日,消费者童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本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某养生保健服务中心实体店,购买了18套肚脐贴,总共价值1800元,拆开包装后发现有部份肚脐贴已变质发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证据情况】肚脐贴实物和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对消费者在其店购买总价值1800元18套肚脐贴及因部份肚脐贴变质发霉发生纠纷的事实,商家均无异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经营者退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合理诉求。

【案件处理】经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经营者全额退款并赔付消费者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案例8

消费者祛斑美容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3日,消费者魏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本人在资阳某美容服务中心做面部祛斑美容,共支付了现金1.48万元。该美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给魏女士做完面部祛斑美容后,魏女士当时面部就有不适反应,感觉面部受损,要求该美容服务中心负责人退款,双方协商无果。

【证据情况】付款1.48万元的证据和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对消费者祛斑美容纠纷的投诉,商家无异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投诉人在接受美容服务时,面部产生不适反应是双方认可的事实。

【案件处理】经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消法》有关规定条款,经营者表示愿意与消费者达成和解。最终由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魏女士面部祛斑美容及护理费共计1.48万元。

案例9

消费者地砖变形质量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15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到林先生的投诉,称其在资阳市雁江区某陶瓷经营部购买地砖,贴上去一段时间后发生变形。发现问题后请师傅进行维修,但因已经大面积变形,维修十分困难。经营部负责人拒绝售后服务,林先生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帮助维权。

【证据情况】变形的地砖和双方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投诉无异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都是合理诉求。

【案件处理】该投诉处理的难点补偿的具体金额。经工作人员组织当事双方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补偿消费者地砖折合现金5500.00元;消费者立即删除抖音、微信等媒体宣传陶瓷经营部的不良舆论,贴砖师傅唐某免费为其贴砖,水泥河沙等材料由消费者自己购买。

案例10

中介办房屋产权证乱收费纠纷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1年初,消费者汪先生投诉称:自己因为购买商品房,被安岳县某售楼部两次收取不动产证工本费550元,认为不合理,请求维权。

【证据情况】缴费收据和消费者的口头表述。

【调查情况】购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交款时已缴纳了550元的不动产证工本费,在办理不动产证的时候,售楼部工作员再次向购房者催交550元。其理由是修建房屋需要办理两次不动产登记,总证和分户到消费者头上的小证,要交纳二次工本费。已向23户消费者两次收取不动产证工本费共计1.265万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不动产证工本费的行为属违规收费。

【案件处理】按照规定,消费者只应交纳一次不动产登记费,而另一总证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经向售楼部负责人宣传相关政策,售楼部承认自己的收费错误的,并承诺向23户消费者退回多收的款项共计1.265万元,并表示对后来购房消费者不再收取办理总证的工本费。为了使众多购房消费者明白消费,当地消委会还及时发布了消费者提示,公布相关办理不动产证收费信息,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类似涉及到当地房地产市场乱收费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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