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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石家庄市发布六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22-03-14 22:03:36 石家庄市场监管

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一)

2021年8月3日,按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案件线索移送函,某药房自2020年上半年起从柴某个人处购进药品,柴某未取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委托书等相关资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为个人非法经营药品。2021年8月5日,我局联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新石派出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西三庄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二者均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发现38种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票据以证实购药渠道的合法性。

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柴某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38种药品共计2159盒(瓶);2、没收违法所得2637元;3、处罚款227363元。罚没合计230000元整。

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

(案例二)

2021年3月22日石家庄市民武先生投诉,其花费120万购买一辆保时捷卡宴,行驶三十天后出现转向助力失效,找到4S店石家庄中升之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要求退车,4S店答应只能给其维修,武先生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

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解,经查看武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至故障发生时三十六天,行驶公里1200公里。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先生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或退货。最后经过执法人员调解,4S店免费为武先生更换了一辆新车。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案例一:旅游投诉调解案例)

一、案例简介:陈女士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周边一日游过程中,因自己不小心跌伤,造成右臂一处骨折,治疗一个月花费药费7万余元。当时因陈女士不愿承担120费用,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返回自行就医治疗,导游告知其保存好票据通过保险报销。报销时,旅行社发现因工作失误,没有为陈女士投保旅游人身意外险,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投诉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二.调解结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通过调查核实,多次联系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旅游法》第61条、《民法典》第1165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指导旅行社与保险公司沟通,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对陈女士进行理赔。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案例二:旅游投诉调解案例)

一、案例简介:李先生一家五口,通过某旅行社营业网点报名参加该社组织的贵州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纸质旅游合同,团款应业务员小A要求,通过小A个人微信收款码支付。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双方协商延期出游。两个月后李先生决定继续出游时,得知小A已经离职,李先生的团款也没有上交该社财务,旅行社对于业务员小A之前的组团行为并不知晓。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履行合同或者退还全部团款,旅行社以业务员小A已经辞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退款。李先生投诉至我局,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团款。

二、调解结果:通过调查核实,根据《民法典》第490条、502条、509条、532条、543条规定,业务员小A的辞职,不影响旅行社责任的承担,旅行社应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后续可向业务员小A追偿。经调解,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全部团款,李先生自愿放弃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双方解除旅游合同。

市农业农村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河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

二、案情简介

2020年7月7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药检定总站《关于查处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函》,对河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提取了农药原料台帐、原药购销合同及票据、产品调拨单、农药销售台账、成品出库单、销售票据等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某乳油”603瓶,销售600瓶,销售的劣质农药已全部召回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触犯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劣质农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二)

一、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地市提供的涉嫌违法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了“某抗体检测试剂盒”的购货凭证、销售收据及10盒该产品,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批准文号和兽药二维码信息,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进行现场查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涉案产品的说明书内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兽药的定义,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当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经营的假兽药“某检测试剂盒”10盒、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500元)2.5倍的罚款即375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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