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31日,家住浙江玉环市坎门街道的许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在一家奶茶店购买了一杯珍珠奶茶,价格为13元。在拿到外卖后,许女士发现奶茶里有一只蜜蜂。许女士认为该奶茶店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就向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立刻联系该奶茶店,该奶茶店负责人称店里有糖水和新鲜的水果,可能是会招来蜜蜂,工作人员制作奶茶加入水果时没看仔细,导致奶茶里出现蜜蜂。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双方的意愿,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解决纠纷。该奶茶店由于工作失误,导致销售的奶茶出现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许女士未饮用该奶茶,未造成实质性的伤害。经过调解,该奶茶店负责人向投诉方许女士表达了歉意,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结果: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诉方一次性补偿投诉方许女士1000元。二、本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的购买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范畴,则针对所购食品的任一种瑕疵,同属于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这两个领域。
对该瑕疵性质的判断存在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构成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
第二种是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种是既构成消费者保护所规定的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在前两种情形下,依据食品瑕疵的性质,分别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食品安全法进行评价,要求经营者支付三倍或者十倍赔偿款。在第三种情形下,食品安全法是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领域的一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一旦某种食品瑕疵既构成欺诈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食品安全法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款。(来源:玉环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