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惠东海关关于嘉瑞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审快违字〔2022〕0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审快违字〔2022〕0001号)
当事人:嘉瑞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荷茶村
法定代表人:刘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740382993
嘉瑞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主机上盖、支架、便携机外壳等共22票报关单,监管方式申报为“一般贸易”,实际 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不符,存在监管方式申报不实情事。对应货物的进口申报价格总额为人民币1237.54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资料、《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当事人提供情况(陈述)《报告》及《关于退货的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