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官网了解到,一家名为“宝芝林”的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小儿麻甘颗粒”和“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对此,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药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图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据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12月20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港市宝芝林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抽查发现该大药房于2021年12月2日销售了处方药“小儿麻甘颗粒”(标示生产企业:葵花药业集团湖北武当有限公司,规格:2.5g×2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1125,产品批号:211007)和“阿奇霉素干混悬剂”( 标示生产企业: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规格:0.1g×8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3473,产品批号:201106)各1盒。该大药房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2种(次)处方药的医生处方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并在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该大药房的陈述意见。
经查明,2021年1月25日和10月27日,该大药房分别从广西贵港市建生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宏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盒产品批号为“201106”的“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和10盒产品批号为“211007”的“小儿麻甘颗粒”。同年12月2日,该大药房对外销售了上述处方药各1盒,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医生处方笺。由此,贵港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大药房的行为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因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曾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过警告,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处罚〔2021〕309号),责令该大药房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因此,该大药房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2年2月21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药罚告〔2021〕325号)送达该大药房,在法定期限内,该大药房未提出陈述和申辩。3月1日,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大药房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8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购买药品时,务必要选择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合法药品零售企业,也要理解并形成凭处方购药的习惯,避免因为乱用滥用处方药而产生副作用,确保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