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企业质量负责人居然“撞脸”?别动歪脑筋!

2022-02-22 15:06: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竟然“撞脸”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介绍

1645511838(1).png

执法人员对A公司开展检查时资料显示其质量负责人为陈某,随后却在B公司惊见其质量负责人陈某本人在岗在职,且与A公司陈某身份证号相同。

经查,当事人A公司为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向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相关资料中的质量负责人为陈某。而陈某从未在A公司工作过,也未将相关材料或信息交予A公司用于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因此当事人A公司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为含有虚假内容的资料。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交含有虚假内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和购货者资质的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对该岗位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要求。企业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在备案、申请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对应的资料。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双奥之城新气象—2022中外媒体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农民种植的莴笋、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特 ...

  • 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食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