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北京暄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叶丽霞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查字[2022]5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查字[2022]5001号
当事人一:北京暄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B7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360199F
法定代表人:李玲慧
当事人二:叶丽霞 性别: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 国籍:中国
证件号码:身份证330184********0146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屯里社区吴家湾**号
当事人一作为消费使用单位,通过温州上希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4月9日及4月25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3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11000500842、223320211000353418、223320211000441022,申报品名均为地板精油,申报数量均为500支,申报总价均为500欧元。
经查,上述3票进口货物实际为XES牌女性性用品,价格合计人民币202500元;当事人二收取当事人一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与当事人一通谋,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经海关计核,上述3票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02500元,当事人偷逃税款人民币56711.7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由当事人陈述、海关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证、电子邮箱邮件、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一、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鉴于走私货物中8支已使用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一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080元。
2、没收当事人二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