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9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对双流正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2〕ZD005号
当事人:双流正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10814C
法定代表人:白宇飞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临江村16号
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你公司二车间(制粒车间)臭气有组织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EN202107023801)结果,你公司二车间(制粒车间)臭气排放口排放的臭气浓度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1〕ZD07232033001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1〕ZD0803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四川卡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EN202107023801)及测绘成果报告(报告编号:HLD2107291)、你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ZD0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1〕ZD0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依法提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ZD0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1〕ZD05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成环罚听通字〔2021〕ZD027号)、《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成环罚听通延字〔2021〕ZD005号)、《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成环罚听通延字〔2021〕ZD009号)、《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组织公开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1.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测过程不规范,评价标准限值选用错误,使检测结果不客观真实,不能作为处罚依据;2.环评文件中规定公司排放筒高度为45米,适用的臭气排放标准为40000的标准值,我公司排放筒高度不够,会导致排放浓度不一样,因此不能在排放筒高度不够的情况下进行监测;3.公司在此次检查前后的检测结果都达标。请求免于处罚。
经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认为:本案现场采样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实验室分析符合相关分析标准要求,监测报告真实有效,我局在办理上述案件中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你公司所述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成立。鉴于你公司采取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34.65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1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