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抚顺市新星工业气体厂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活动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报部门: 特种设备执法科 填报日期:2022年1月2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信息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 |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辽抚市监处罚〔2022〕15号 | 抚顺市新星工业气体厂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活动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699449900K 投资人: 赵胜强 身份证件号码:211202198003260036 | 抚顺市新星工业气体厂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活动,该批气瓶共计38只,是抚顺市新星工业气体厂从2019年至2021年11月间分期充装供给抚顺新安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气瓶,其中有23只充装时已超检验有效期(氧气10只、氩气5只、二氧化碳1只、混合气7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 | 罚款2万元人民币 |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