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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恒冠食品公司经营不合格碳烤鱿鱼丝被罚款1.5万元

2022-01-25 17:10: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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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月24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公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七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新城辖区,现将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136864的不合格碳烤鱿鱼丝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市场38幢东十六路27-33号的舟山恒冠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碳烤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6日向舟山恒冠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SGJ202120834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上述碳烤鱿鱼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生产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22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舟市监新告〔2021〕259号),告知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壹万伍仟)元。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5000(壹万伍仟)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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