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皇岗海关关于深圳市创丰恒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2022-01-24 17:1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皇岗海关关于深圳市创丰恒发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2〕0003号】

当事人:深圳市创丰恒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奇俊,海关编码:4403169D77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祝里工业区8号厂房六层右边。

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深圳市创丰恒发科技有限公司持53012021101055412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液晶显示板108000个(2160千克),商品编号:8517703000,捆绑1100363667143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YS2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和归类审核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液晶显示板108000个(216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9013803010。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5.93797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深圳海关商品归类审核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涉案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2年01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北省保定市市场监管局举行全市食品 ...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政府服务中心为睿 ...

  •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兴社区 ...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板桥镇迎来晚熟“ ...

  • 上新了·贵博!72件套藏品文物带你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