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对成都鸿运成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1〕ZD043号
被处罚者:成都鸿运成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A87XX5
法定代表人:杨成德
住所: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平安村8组209号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1年8月5日8:35分至8月6日8:40期间,你公司电子气象站故障,无法传输实时数据,仍使用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对35辆车开展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第D.3.6.1、第D.3.6.2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1〕ZD0812403001号)、环境条件监控(检查)记录表(2021年8月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1〕ZD08161781001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机动车年审台账、你公司2021年8月5日在用车检验报告、2021年8月5日收费明细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ZD07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1〕ZD0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依法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1〕ZD07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1〕ZD060号)、《送达回证》、你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为证。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组织公开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1.数据检测的方式并不是出具虚假报告的构成要件,也无法律禁止机械式检测方式。(1)法律要求将检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是出于行政监督的一种考虑。(2)公司配置了经过检定合格的机械式环境参数测试仪,每一个半小时检查记录并通过电子气象站软件写入环境参数数据。(3)电子检测容易出现故障,而机械式检测更准确,采用机械式检测才是更加负责任的行为。2.公司于2019年开业后即受到政策的影响,一直入不敷出,若因此案受到31万元的罚款,公司难以承受。3.通过11月15日对8月5日检测的部分车辆进行再次检测得出的检测报告,可以印证8月5日的检测报告是真实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不予处罚。
经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D.2.3.3、D.2.5.2、D.3.6.1、D.3.6.2 的规定,在排放测试前应记录环境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结果取2min内的算术平均值;温度计、湿度计均应“按检测程序要求向控制计算机传输实时数据”,各污染物的测量值转化为标准值都要受温度、湿度、压强影响,因此检测结果受每秒传输数据的影响。本案中你公司8月5日电子气象站故障,无法传输实时数据,仍开展检测,在此期间每一个半小时使用机械式参数仪进行数据读取并记录,而机械式监测环境参数仅是作为校对电子气象站参数用;且进行检测的车辆在监测前均未按照要求取实时数据,而是使用数值固定的人工监测数据,不符合《测量方法》的规定,不能用于机动车检测。综上所述,我局在办理上述案件中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但鉴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修复了电子气象站,后期对部分机动车重新进行了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1.8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叁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1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