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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野趣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罚〔2021〕196号)

2022-01-19 17:38: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野趣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罚〔202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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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市监处罚〔2021〕196号)

当事人:重庆野趣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L3K834

法定代表人:段*

注册日期:2019年10月29日

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食品(需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公用品、服装服饰、箱包皮具、消毒用品、纺织用品、化妆品、成人用品、计生用品(不含药品及Ⅲ类医疗器械)、五金、家用电器、宠物用品、日用品、水果、蔬菜、摄影器材、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具家电、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文体用品(不含书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香烟(需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于2021年7月20日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汇龙路的重庆野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店招为“万家兴达”,该店面积大约70㎡,内有多名工作人员,该店内主要摆放有日用百货、食品、办公用品、消毒用品、化妆品、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文体用品、香烟等。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及美团外卖上的网店,均未发现有“云南白药创可贴”待销售,现有一款名为“泰邦弹性创可贴”的创可贴在美团外卖销售,“泰邦弹性创可贴”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生产备案凭证编号:滇昆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3号。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销售后台查询到,举报人订单编号为91868940434100597的订单,该订单有2种产品:韩版静音聪明钟,单价32元,数量1,金额32元;云南白药创可贴创可贴 2贴/份,单价1元;数量5份,金额5元。

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和《Ⅱ类医疗器械备案证》等相关证照,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云南白药创可贴”为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73016,在包装上印有绿色“OTC”标志,为非处方乙类药物。当事人销售“云南白药创可贴”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实情况,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7月21日进行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并在2021年3月11日依法办理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但当事人并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开始在位于美团外卖平台以“万家兴达(万科翰江店)”名称经营“云南白药创可贴”,于2021年6月主动将“云南白药创可贴”下架停止销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1年1月30日以16.8元/盒的价格在重庆市全兴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四小区分店共购进10盒“云南白药创可贴”(规格100贴/盒,2贴/份),共500份,其中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了107份,其余393份均家庭自用。当事人所销售的“云南白药创可贴”为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73016,在包装上印有绿色“OTC”标志,为非处方乙类药物。因当事人购进时认为“云南白药创可贴”是普通创可贴不是药品,故销售时未将其当药品管理,未制作进销存台账。

经我局协查“美团外卖”平台(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获知,当事人从2020年6月5日到2021年6月30日共销售了107份,售价为1元/份,因当事人在期间有促销活动,部分价格为0.5元/份。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的当事人销售“云南白药创可贴”记录显示,107份的实际销售额为97.5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9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重庆野趣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网络销售记录截图1份、网店截图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第三组:微信付款记录截屏件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供货商《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销售记录打印件2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云南白药创可贴来源及购进价格情况。

第四组:协助调查1份、送达回执1份、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云南白药创可贴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时间情况。

第五组:举报材料1份、询问笔录2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云南白药创可贴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本案的渝南岸市监罚告【2021】2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云南白药创可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时并不知道“云南白药创可贴”是药品,销售时将其按照普通创可贴来销售,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药品来源,截至产品下架,经营的药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97.5元,属于违法所得较少。以上情况,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参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七项“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因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主动将涉案药品下架停止销售,故不再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5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重庆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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