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标签含有禁止标注内容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36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化妆品标签含有禁止标注内容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53471587G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桃红西街3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 :郑耿仕 2021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桃红西街38号厂房的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现场445盒产品实施了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生产“美白祛斑精华液” (批号:JCBA1108)化妆品,上述产品的批件上标注保质期为3年,但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识限用日期为“2025/05/07”,构成标注虚假标签的行为。上述产品共计生产489盒,其中留样3盒 ,销售44盒,库存442盒,除销售44盒外,其余445盒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销售价格12.2元/盒,货值总计5965.8元,违法所得536.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合同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1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生产的“美白祛斑精华液”445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36.8元;三、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0536.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企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753471587G |
法定代表人: | 郑耿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公示截止期: | 2023-01-14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