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字[2022]1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41887390P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业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旭盛 2021年8月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检验,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主要次级用能单位1#-5#变压器、主要用能设备1#至5#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2021年8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计能改字[2021]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前改正。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整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3年在其经营场所动力站投入使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1#变压器、2#变压器、3#变压器),于2005年在其经营场所动力站投入使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4#变压器、5#变压器),于2020年在其经营场所动力站投入使用主要用能设备(1#至5#空气压缩机),使用期间未对上述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配备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2021年8月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检验时,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前改正。至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9月30日完成对主要次级用能单位1#-5#变压器、主要用能设备空气压缩机1#-5#全部电能表的安装,并经检定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旭盛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中村正己护照复印件、王志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检验证书(编号JC-2107000010);3.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计能改字[2021]001号);4.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6.当事人补充提供的电能表图片、校准证书,证明完成安装电能表整改内容。 2021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3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已主动纠正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斯坦雷电气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6741887390P |
法定代表人: | 黄旭盛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公示截止期: | 2023-01-14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