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衡阳海关发布关于衡阳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粮食进境生产经营档案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检罚字〔2021〕0144号
衡阳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翔,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向阳村环球科技公司内。
2021年9月30日,衡阳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为被核查人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防疫制度的执行、进境粮食储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情况。经查,当事人8月份之前的原始过磅单缺失,不符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的规定。衡阳海关于2021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核查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补齐相关记录,并建立对相关记录的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021年10月28日, 经衡阳海关现场核实,当事人整改通过。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记录、核查标准化作业表、核查整改通知书、企业整改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为证。
根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