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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晋江市东石黄连博餐饮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1 17:26: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1〕07-164号),涉及晋江市东石黄连博餐饮饭店。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1〕07-164号

当事人:晋江市东石黄连博餐饮饭店,

经营者:黄连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8UAMU71Y,

经营场所:晋江市东石镇檗谷村檗庄区46-2号,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联系电话:**********

2021年11月26日,本局晋江市东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晋江市东石镇檗谷村檗庄区46-2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正在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面积20平方米左右,当事人现场出示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小餐饮登记证,涉嫌无证经营。即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录像视频等。

2021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1〕07-1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场所面积为2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提供即时制作的餐饮服务,属于《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规定的小餐饮,其未经核准登记即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处理如下:

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电饭煲1台、压力锅1个、塑料碗6个、玻璃杯3个、碟子3个、瓷汤勺6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款项合计2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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