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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福道商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被罚款5000元

2022-01-11 14:48: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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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涉及田家庵区福道商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统一信用代码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淮市监田处字〔2021〕166号田家庵区福道商店92340403MA2NXBPN9J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1、没收2瓶过期“蓬盛”香港橄榄菜;2、罚款5000元。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字〔2021〕第 166 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福道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3MA2NXBPN9J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优山美地B楼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田家庵区洞山街道优山美地B楼108***经营的“田家庵区福道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由广东蓬盛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蓬盛”香港橄榄菜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9日,保质期为15个月,经计算,有效期至2021年9月8日,截至我局查获时已超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指派舜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凤(执法证号:D58000417)、濮阳(执法证号:D58000122)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依法扣押了涉案物品,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10月28日在舜耕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蓬盛”香港橄榄菜是从淮南市龙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索证索票齐全,其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9日,保质期15个月,经计算,有效期至2021年9月8日,截至2021年9月13日查获时已超保质期。据询问笔录,当事人共购进5瓶生产批次为2020年6月9日的“蓬盛”香港橄榄菜,购进价均为9.50元/瓶,销售价均为11.00元/瓶。上述购进的产品已在有效期内售出3瓶,余下两瓶超保质期的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2.00元;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及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及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但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我局2021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听告〔2021〕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蓬盛”香港橄榄菜2瓶;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淮南市农业银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账号:12609001040020813,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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