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涉及田家庵区源曼全心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淮市监田处字〔2021〕165号 | 田家庵区源曼全心超市 | 92340400MA2PJHTT5Q |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字〔2021〕第 165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源曼全心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0MA2PJHTT5Q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南山村67栋103/1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南山村67栋103/104***经营的“田家庵区源曼全心超市”进行了监督检查,抽查当事人店内售卖的一瓶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汽水的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淮市监田责改字〔2021〕11-21号”。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4日立案,指派舜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凤(执法证号:D58000417)、胡志强(执法证号:D80160087)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0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21年12月4日在舜耕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被抽查的一瓶可口可乐汽水是2021年11月20日从淘宝网淘菜菜APP上购进的;进价:5.5元/瓶;销售价:6.5元/瓶,该批次共购进了10瓶。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责令改正通知书“淮市监田责改字〔2021〕11-2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5.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店内销售可口可乐汽水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我局2021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字〔2021〕19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项“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