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06 15:2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浦江海关检罚字[2021]0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江海关检罚字[2021]0032号

当事人: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荣路188弄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峰

海关编码:3122250085

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畅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报关单号为220120211000511664,G14硅酮结构密封胶申报为非危险货物,申报总价为1752.48美元(统计人民币价11228元)。经查,G14硅酮结构密封胶实际为危险化学品,故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对法定商品不予报检。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调查笔录、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北京全民健身助力冬奥掠影

  • 江苏连云港高新区海州工业园一家毛毯 ...

  • 2022北京冰雪消费节启动

  • 寻冬韵 探多彩丨冬日里的烟火气 尽 ...

  • 第二届中国(赣州)纺织服装产业博览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