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委员会)对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贺某林销售不符合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岳阳市检察院和平江县检察院共同支持起诉。该案系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25日,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湖南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林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个人资金从河南购进“飘安”牌口罩20余万个,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致使大量“飘安”牌口罩流入消费市场。
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上述“飘安”牌口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系假冒伪劣产品,不具备相应防护功能,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护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使大量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流入消费者手中,严重影响预防、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3月,平江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后提请岳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件。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获知本案情况后函告岳阳市检察院表示愿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经依法审查,岳阳市检察院和平江县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全面支持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已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息来源: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