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9日,南宁海关网站发布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种猪卸离运输工具违规案(南机检罚字[2021]0001号)。
南机检罚字〔2021〕0001号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填表时间:2021年12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机检罚字〔2021〕0001号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
案件名称 | 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境种猪卸离运输工具违规案 | ||||
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 公司名称: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1858237 法定代表人:于文勇 | ||||
违法事实和理由 | 2021年6月29日,金鹏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货运包机Y87926瓦特里—南宁航班承载法国种猪563头到达南宁国际机场。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关员接到新一代查验系统布控指令到达停机坪现场后,发现金鹏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启货舱门,将部分种猪已卸离运输工具并装载到转运车上。经调查,金鹏公司员工在未接到南宁吴圩机场海关开启飞机货舱门的通知情况下,考虑到机坪高温需确保种猪成活,擅自将种猪卸下飞机。金鹏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对当事人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 ||||
救济渠道 |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其他信息 | 上述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