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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品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32号】

2021-12-24 13:19: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品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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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32号】

当事人:品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EDMOND CHAO,企业编码:4403648318

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5栋、30栋5楼南、20栋2楼南北座、20栋4楼南座、16栋1楼西、16栋2楼(不含201室)、16栋3楼、16栋5楼、16栋6楼东。

2021年9月6日,当事人持535220211520027433号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控制主板等货物一批,捆绑 1100352788954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CS88港 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并鉴定,该报关单第2项货物申报为控制主板,实

际为废控制主板,属于固体废物,共558.8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属于违法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鉴别报告、陈述资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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