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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12-23 17:3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服务、房地产、金融理财、收藏投资、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为整治重点,扎实开展了“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开展护苗助老系列专项整治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广告市场主体自觉守法,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公布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件1:福建甘诺宝力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腾讯视频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中,称该保健品具有抗癌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7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案件2:宁德远晟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内容含有“首付10万起1#1802住柘荣首席贵人区、柘荣品质住区,今年买今年住”等的房地产广告,其中突显“10”,而“起”“1#1802 ”字号明显小于其他文字字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4月,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49708万元。

案件3:福建瑞生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屏南瑞生璟园” 微信公众号和印刷品广告宣传单上发布含有风水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2021年10月,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案件4:周宁县顺诚建材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周宁县高速连接线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及员工名片上发布含有“中国瓷砖行业唯一上市企业”虚假内容和“驰名商标”内容的瓷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021年7月,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618万元。

案件5:寿宁县鳌阳镇福福福珠宝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店堂广播播放含有“最大、首选品牌”等用语的黄金珠宝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2021年6月,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播放违法广播,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件6:福安市康美瑞电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投放按摩垫广告,其详情页标示为“德国品质”等图文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按摩垫为德国品牌或采用德国工艺、原料或德国制造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12月,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94万元。

案件7:福建省传绎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虚构了“中国山头茶标准”还谎称“传承演绎 中国山头茶标准倡导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9月, 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74万元。

案件8:宁德市特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所销售食品的宣传材料上,宣称其产品具有“抗抑郁、预防老年痴呆、预防神经失调症、抗衰、抗肿瘤”等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2021年11月,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案件9:寿宁县鳌阳镇捷登高软件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推广销售其所经营的学习软件时,在其经营场所周边,以张贴宣传条幅、制作宣传展板等形式对外发布含有“评测学-最强大的教育平台 补,就要选择效率最高的!”、“评测学智能教育 最强大的教育平台...”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2021年7月,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件10:福鼎市中汇阳光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招揽生员发布“专注于初中三年优生培养方案,独家课程体系、英语、数学平均分90以上、语文平均分80以上,以福鼎一中等优质高中作为培养目标,入学需按成绩分班”内容的校外培训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9月,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来源:福建省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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