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英米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ATARAJ”商标权铅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知字【2021】0026号)

2021-12-17 15:44: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舟山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英米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ATARAJ”商标权铅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舟关知字【2021】0026号)。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舟关知字〔2021〕0026号

当事人:义乌市英米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登记码:91330782MA2M710A3P

法人代表:翁文通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义东北物流中心(福田物流园区)2-1#地块【深国际.义乌综合物流港】A6-1-3(自主申报)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东来报关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铅笔到加纳报关单号为:292120210000361091,2021年8月27日,经实货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使用"NATARAJ"商标的铅笔288000支,价值人民币100800元。经联系,NATARAJ商标权利人印度铅笔私人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铅笔上使用的NATARAJ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ATARAJ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12021000036109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涉案货物图片、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2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 ...

  • App账号注销难

  • 广东省东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元 ...

  • 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迎来“虎年”生肖 ...

  • 唐山迁西:“矿老板”变身农场主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