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而进行加装烟道工作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现就此类加装烟道工程设计标准及建设程序通知如下:
一、设计标准
设计单位在进行加装烟道工程设计时,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 254-2017)。
同时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要求。
二、建设程序
(一)工程设计
餐饮单位应核实餐饮场所建筑功能结构,加装烟道工程涉及改变既有建筑功能或结构的,应按规定完成功能变更手续或重新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拟加装烟道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应取得所在立面全体业主的同意并签订同意加装烟道意见书。
加装烟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到改变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由注册结构工程进行复核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工程报建
餐饮单位作为加装烟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在加装专用烟道工程开工前办理报建手续。拟加装烟道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在申请时应提交相关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烟道意见书。
1.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参照燃气工程办理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机构(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三)工程施工
承担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按图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四)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会同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档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