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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策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1〕第8001号)

2021-12-15 17:30: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策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知字〔2021〕第8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知字〔2021〕第80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策鲜(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6MA1JBG9904   

法定代表人:严石康

住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5044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一批运动服,报关单号为22442021E090511068。经查,有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运动套装1件,价值合计FOB12美元。对于上述货物,“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司出口的上述运动套装上使用的“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 “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你司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运动套装1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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