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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平泉华晨购物中心超市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15 17:25: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平泉华晨购物中心超市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不罚[ 2021] 630号)。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1] 630号

当事人:平泉华晨购物中心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589690920M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兴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于浩

身份证号码:1329301982************               

联系电话:131916***********   

2021年9月7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油菜(2021年9月7日购进)和香蕉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18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49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4日,对香蕉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53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泉华晨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GTJ202106495和GTJ202106536),告知检验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油菜和香蕉。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或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2021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再次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油菜,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李桂金蔬菜店,共购进11.4市斤,1.7元/市斤,货值19.3元。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2021年9月7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香蕉,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吴迪果品批发部,共购进5件,35元/件,货值175元。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9月27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7日的编号为:XC2013088112313674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7日油菜抽样的事实;2021年9月7日的编号为:XC2013088112313678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7日香蕉抽样的事实。

2、2021年9月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经没有2021年9月7日抽样批次的油菜和香蕉的事实。

3、2021年9月18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49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4日,对香蕉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53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菜和香蕉的事实。

4、2021年9月30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油菜,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李桂金蔬菜店,共购进11.4市斤,1.7元/市斤,货值19.3元。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2021年9月7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香蕉,供货商是平泉市平泉镇吴迪果品批发部,共购进5件,35元/件,货值175元。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9月27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并提交召回报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

5、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 2021年9月30日,唐明慧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的委托书,证明其代表公司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

8、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公告、召回通知照片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没有产品被召回。

9、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证明当事人严格履行了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了整改承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1】6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油菜和香蕉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应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油菜和香蕉,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油菜和香蕉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无法作没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 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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