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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15 17:23: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不罚[ 2021] 629号)。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1] 629号

当事人: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FLLF168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101国道公安局北侧青少年成长中心一层及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珍财

2021年9月6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韭菜(2021年9月5日购进)和尖椒(2021年9月1日购进)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17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韭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34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8日对尖椒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34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GTJ202106345和GTJ202106340)。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韭菜和尖椒,告知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或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2021年9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抽检批次的尖椒菜是由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配送的,共计19.25公斤,进价4.17元/公斤。销售5.96元/公斤,到2021年9月6日全部销售(物流公司的供货商是绥中县白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韭菜是由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9月5日配送的,共计10.56公斤,进价5.4元/公斤。销售7.36元/公斤,到2021年9月8日全部销售(物流公司的供货商是承德县久海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系统进货流水证明,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的上一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韭菜的检测报告和尖椒产地证明。到2021年9月27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当事人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告,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2021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6日的编号为:XC2113088112313661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5日韭菜抽样的事实;2021年9月6日的编号为:XC211308811231366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1日尖椒抽样的事实

2、2021年9月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经没有2021年9月6日抽样批次的韭菜和尖椒的事实。

3、2021年9月17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韭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34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18日对尖椒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34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和尖椒的事实。

4、2021年9月28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抽检批次的尖椒菜是由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配送的,共计19.25公斤,进价4.17元/公斤。销售5.96元/公斤,到2021年9月6日全部销售(物流公司的供货商是绥中县白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韭菜是由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9月5日配送的,共计10.56公斤,进价5.4元/公斤。销售7.36元/公斤,到2021年9月8日全部销售(物流公司的供货商是承德县久海农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系统进货流水证明,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的上一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韭菜的检测报告和尖椒产地证明。到2021年9月27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获利情况不详。

5、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系统进货流水证明,承德宽广物流有限公司的上一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韭菜的检测报告和尖椒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 2021年9月28日,陈威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委托书,证明其代表公司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

8、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通告和照片,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没有产品被召回。

9、2021年10月11日的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韭菜和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黄瓜)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韭菜和尖椒,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韭菜和尖椒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无法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 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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