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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平泉弘锦超市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15 17:22: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平泉弘锦超市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不罚[ 2021] 624号)。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1] 624号

当事人:平泉弘锦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95TPX0P

住所(住址):平泉市平泉镇金世纪嘉园A区菜市场                    

法定代表人: 代小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平泉市平泉镇金世纪嘉园A区菜市场                      

2021年8月25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平泉弘锦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金鲳鱼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10日,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金鲳鱼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XN-202108260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泉弘锦超市有限公司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XN-20210826082,告知了检验结果,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2021年8月26日抽检批次的金鲳鱼。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水产品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从卧龙镇华北物流中心共购进金鲳鱼3.2公斤,每公斤35元,货值112元。供货者是平泉市卧龙镇星新水产品店,进货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快检报告。上述证明材料当事人都已提供给我局。到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金鲳鱼的销售价59.8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2021年10月3日没有召回产品。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召回公告和排查整改报告。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水产品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未经营金鲳鱼。

2021年9月10日,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金鲳鱼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XN-202108260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26日的编号为:DC2113080043373017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承德市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的金鲳鱼抽样的事实。

2、2021年9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抽检批次的金鲳鱼。

3、2021年9月10日,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金鲳鱼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XN-202108260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金鲳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2021年10月8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从卧龙镇华北物流中心共购进金鲳鱼3.2公斤,每公斤35元,货值112元。供货者是平泉市卧龙镇星新水产品店,进货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快检报告。上述证明材料当事人都已提供给我局。到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金鲳鱼的销售价59.8元/公斤,获利情况不详。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2021年10月3日没有召回产品。

5、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快检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7、2021年10月8日,张世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平泉弘锦超市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代表公司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

8、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召回公告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和排查整改工作,截止到2021年10月3日没有召回产品。

9、2021年10月1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按排查整改报告承诺,进行了整改。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1】6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金鲳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金鲳鱼,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金鲳鱼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无法作没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 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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