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不罚[ 2021] 626号)。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1] 626号
当事人: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8W95B53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双桥街
负责人:刘启利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8月18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经营的芹菜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JB-2021-J-0919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JB-2021-J-0919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告知了检验结果,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同时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 在平泉市平泉镇三联批发市场内,从平泉市平泉镇凤华蔬菜店购进芹菜83公斤,购进价格3.8元/公斤,货值330元。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地证明和进货票据。到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芹菜早已卖完。销售价4.56元/斤,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通知,截止到2021年10月2日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
平泉市平泉镇凤华蔬菜店于2021年8月18日,在平泉市平泉镇三联批发市场内,从平泉镇双桥子村村民姚立龙手中购进芹菜。进货时索要了产地证明、姚立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18日的编号为:DC2113080014433846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的芹菜抽样的事实。
2、2021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芹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JB-2021-J-0919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事实。
3、2021年9月2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经没有进货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芹菜的事实。
4、2021年10月10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 在平泉市平泉镇三联批发市场内,从平泉市平泉镇凤华蔬菜店购进芹菜83公斤,购进价格3.8元/公斤,货值330元。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地证明和进货票据。到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芹菜早已卖完。销售价4.56元/斤,获利情况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已经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2021年10月2日没有产品被召回。
5、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地证明和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 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2021年10月10日,赵淑贤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其代表当事人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
8、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公告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进行了不合格芹菜的召回工作,截止到2021年10月2日没有产品被召回。
9、2021年10月13日,供货商平泉市平泉镇凤华蔬菜店(杨凤华)提供了陈述书,及其供货商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0、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承德家福糖酒商贸有限公司家福超市检查,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1】6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芹菜,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芹菜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无法作没收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 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