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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平泉市卧龙镇家多福超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15 17:19: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平泉市卧龙镇家多福超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不罚[ 2021] 631号)。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1] 631号

当事人:平泉市卧龙镇家多福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835784N

经营场所:平泉市卧龙镇华北物流中心B3B-04、05号

经营者:李树春

身份证号码:1326241969*****

联系电话:1839***********

2021年9月8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平泉市卧龙镇家多福超市经营的豆芽(2021年9月8日购进)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30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豆芽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5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GTJ202106582,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享有的权利。同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豆芽。供货商是卧龙镇杏树园子村村民郭永宗,共购进了5斤,1.6元/斤,货值8元。进货时索取了郭永宗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豆芽早已全部销售,销售是4元/公斤,获利不详。销售时购买者信息未登记,截至2021年10月11日无产品被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8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C21130881123136803),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8日的豆芽抽样的事实;

2、2021年10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没有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8日的豆芽;

3、2021年9月30日,经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豆芽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GTJ2021065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豆芽的事实。

4、2021年10月12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从三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豆芽。供货商是卧龙镇杏树园子村村民郭永宗,共购进了5斤,1.6元/斤,货值8元。。进货时索取了郭永宗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豆芽早已全部销售,销售是4元/公斤,获利不详。销售时购买者信息未登记,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无产品被召回。

5、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提供了豆芽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 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胡欣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其代表当事人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

8、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公告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和排查整改工作,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没有进货日期为2021年9月8日的豆芽被召回。

9、2021年10月1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整改承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经营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应予处罚。

当事人取得了销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等,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豆芽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取得了销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等。结合自由裁量理由等,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豆芽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无法作没收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 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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