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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对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1-12-15 17:17: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不罚[ 2021] 625号),涉及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不罚[ 2021] 625号

当事人: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5590647850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榆洲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珍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1年8月18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执行市场监督抽检任务,对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2021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韭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JB-2021-J-091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检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JB-2021-J-0918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或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召回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以上过程执法人员均出示执法证件,并被当事人确认。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8月18日从三联蔬菜批发市场购进韭菜,共计37斤,进价2.3元/斤。销售5.96元/公斤,到2021年8月18日全部销售,获利情况不详。韭菜的供货商是王耀文,进货时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9月30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早已全部销售,销获利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当事人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通知,到2021年10月3日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18日的编号为:DC2113080014433838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承德市局对当事人经营进货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韭菜抽样的事实。

2、2021年9月3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已经没有进货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韭菜的事实。

3、2021年9月14日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对韭菜进行检验,出具编号为:JB-2021-J-0918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的事实。

4、2021年10月10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蔬菜、果品、禽蛋、菌类产品收购、零售。2021年8月18日从三联蔬菜批发市场购进韭菜,共计37斤,进价2.3元/斤。销售5.96元/公斤,到2021年8月18日全部销售,获利情况不详。韭菜的供货商是王耀文,进货时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到2021年9月30日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产品早已全部销售,销获利不详。购买者信息未登记,当事人已经在超市内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通知,到2021年10月3日没有问题产品被召回。

5、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 2021年10月10日,王婕妤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平泉宽广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证明其代表公司处理该事件的合法性。

8、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提供了召回通知、照片和排查整改报告,说明当事人对已全部销售的韭菜,进行了问题产品的召回和排查整改工作,没有产品被召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1】6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的韭菜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韭菜,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产地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因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批次韭菜早已销售完,且无召回产品,无法作没收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要更严格履行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 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供货商的同类产品。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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