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东莞市鹏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8号】
当事人:东莞市鹏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宜清,企业编码:4419963967
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路7号1栋322室。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持530120211010281677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山地自行车、自行车鞍座等货物一批,捆绑110037863055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粤ZYQ93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发现,该报关单货物第一项申报品名:山地自行车,商品编码8712003000,实际为电动自行车,商品编码为8712008900;第二项申报品名:山地自行车,商品编码:8712003000,实际为电动自行车, 商品编码为8712008900;第十项重量申报178.4千克,实际为118千克;查获未申报的ELEPHANT BRAKES牌,R&H200型机械制动器6台;经查实,该报关单的第1、2、4、5、7--12项货物价格申报不实。
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8.29647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及资料清单、鉴别报告、陈述资料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