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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海关关于深圳市可裕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8号)

2021-12-09 14:54: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布吉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可裕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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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布吉海关检罚字〔2021〕0008号

深圳市可裕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一金 海关注册编码:44039619EF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道1021号BC座C307A8

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持报关单530120211010029077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嘉顿利是糖(草莓味夹心硬质糖果)等货物一批,该单命中目的地查验指令。货物放行后20日内,当事人未向布吉海关申请检验,擅自销售进口货物涉及该报关单第1项

嘉顿利是糖(草莓味夹心硬质糖果)550件、3850千克,第2项嘉顿什锦糖110件、770千克,涉案货值人民币97378元。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报关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6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布吉海关

2021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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