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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江西共青迅兴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77号】

2021-12-09 14:48: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关于江西共青迅兴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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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77号

江西共青迅兴运输有限公司,企业海关编码:5300HX0040,法定代表人为:陆颜好,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发展大道南側1栋。

2021年6月4日,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由深圳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的大海物流货运有限公司指派的司机张华青驾驶车辆粤ZSS39港(车辆牌头和舱单确报单位为当事人)持(载货清单1100328230989)经深圳湾口岸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等货物一批,入境地磅报警,误差+2023千克中控查验。经海关现场查验,除申报货物(报关单534520211450197116,534520211450197132,534520211450197237)外,另有未申报货物一批共56项。后经核,未申报货物与因当事人单位的舱单提前确报行为而导致的被系统退单的另外9份报关单申报内容相符。经计核,本案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06.54万元。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照片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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