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关于新沂市雀之灵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1〕0139号
新沂市雀之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博,联系地址:新沂市唐店街道众创产业园A09栋;
2021年10月6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CD39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210200173516。10月6日,经查验发现异常:第4、14、22、24、25、38、39、40项未见出口;第27项申报货物杏仁重量1392kg,实出900kg;第30项申报货物薏米.熟薏米重量1020kg,实出500kg。另有腊味800kg、海味400kg、菜干130kg、白芷35kg、桔饼50kg、瓜条50kg未申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腊味、海味、菜干、桔饼、瓜条共5项货物为法定检验货物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1167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