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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海关关于江西易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7号】

2021-12-09 14:5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江西易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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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7号】

当事人:江西易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应文军,企业编码:36099609KD,

公司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区丰收工业园建业路(万年县鑫宏实业有限公司内)。

2021年5月15日,当事人江西易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5100580711350号载货清单及530120210010380639/640/641/642/645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音响线共19.8万米,价格共计61.776万美元,委托粤ZEG52港车运载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 音响线共19.8万米,价格共计人民币61.776万元。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合同发票、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2月0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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