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皇岗海关发布关于湖南格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查一普违字〔2021〕0325号】
当事人:湖南格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刘淼,企业编码:4311962167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出口加工区)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湖南格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持530120210010660102/080/116/093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锂离子充电电池组一批共4213个,捆绑载货清单号为 5100599514545(一车4单),由粤ZFH43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4份报关单货物品名未见异常,实际出口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均需要进行危险包装使用鉴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人工查验记录单、照片、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陈述报告 、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