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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海关关于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2-06 11:13: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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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海关关于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检罚字〔2021〕00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检罚字〔2021〕0011号

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英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UY2N4E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388号天邻风景3幢1-商用房5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海关编号:221020211000148711),品名:维倍思犬用植物驱虫家庭喷剂,HS编码3307900000,关税税率3%,原产地美国,申报价格人民币141717.13元,已缴税款人民币23227.43元。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批货物归类申报不实,经海关归类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3808911990,关税税率10%,应缴纳税款人民币28201.71元,该批货物申报时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办理入境检验,当事人均未办理。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之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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