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酒萸肉案和福建颐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远红外消痛贴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明药稽处罚〔2021〕8号 | 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酒萸肉案 | 福建千草药业有限公司 | 91350781MA2YQ2RL2Q | 孟庆喜 |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酒萸肉货值金额276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万元(本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760元,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10倍的罚款,计100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各银行网点缴纳。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 |
2 | 闽明药稽处罚〔2021〕9号 | 福建颐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远红外消痛贴案 | 福建颐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11694378541A | 吴志伟 | 当事人在未获得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消痛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0.4元;2.没收产品批号20200419的远红外消痛贴2751盒;3.罚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470.4元(大写:伍万零肆佰柒拾元肆角整)。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各银行网点缴纳。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 |